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0
日
合肥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抢抓低空经济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聚焦双重空间保障,打造低空经济总部集聚区、产业先导区,建成国际一流的全空间无人体系;聚焦全域场景示范,实现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
eVTOL
)、货运物流、公共治理等全覆盖;聚焦全链产业集聚,初步形成涵盖整机、零部件、后市场、检验检测等完备的低空经济产业链;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有力支撑低空飞行的起降、保障、航路航线、飞服和管控平台等设施,形成一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复制推广
“
合肥经验
”
,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
“
低空之城
”
,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引进低空经济头部企业及机构。
对新落户的企业,在用房、用地、用能、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服务低空经济企业发展的适航审定检测中心、无人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检验检测机构,按年投资额的
2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支持做强低空经济企业及机构。
对新增获得
“
灯塔工厂
”
、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的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
50%
,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
15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低空经济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
2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
1
亿元的经费支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
TC
)、生产许可证(
PC
)以及运营合格证(
OC
)并在本市经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其中载人
eVTOL1500
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500
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00
万元,每个企业不超过
3000
万元,同一型号仅补一次。运用信贷、债券、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多种工具,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低空经济,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企业培育发展。对低空经济产业人才在申报国家、省、市人才政策、落实待遇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
三、支持低空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及转化。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加强对航空材料、电池、导航、飞控、动力、元器件等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对提供试飞、测试、验证等服务的验证试飞场地运营企业,按照
100
元
/
试飞场次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
100
万元。支持低空经济场景应用创新,编制、发布《合肥市低空经济场景清单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列入合肥市
“
三新
”“
三首
”
目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开通商业化常态化飞行航线。
支持企业开通载人
eVTOL
、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
(一)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载人
eVTOL
航线的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
50%
。其中:观光旅游类航线每人
100
元
/
架次,市内交通类每人
200
元
/
架次。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
6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合肥滨湖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的企业,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不超过
25
公斤)年飞行架次超过
500
次,按
30
元
/
架次给予补贴;中型无人机(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公斤)年飞行次数超过
300
次的,按
50
元
/
架次给予补贴;大型无人机(起飞重量超过
150
公斤)年飞行次数超过
100
次的,按
100
元
/
架次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支持打造
“无人机+”示范场景。
支持企业打造无人机与无人车、无人船等其他交通方式协同融合的示范项目,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应用示范场景。支持企业探索低空经济相关新业态、新模式,在场景开放、宣传推广上给予支持,加快推进商业化落地进程。对获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低空飞行营地,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合肥滨湖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六、支持扩大公共治理服务场景。
支持扩大无人机在交通管理、应急救援、森林防火、救灾减灾、汛情巡查、城市防洪、城市消防、城市治安、血液运输、国土测绘、电力巡线、水务监测、环境监测等社会公共治理服务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运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数据资源局、合肥供电公司)
七、支持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建设
eVTOL
、无人机起降点(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电磁、反制等保障设施,以及验证试飞场地设施等,其中,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成并实际运营的,按不高于实际建设投入的
15%
(根据基础设施类型不同给予不同补贴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支持低空经济系统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参与骆岗公园全空间无人体系管控与数据平台、合肥市低空飞行统一调度管控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
“
一网统飞
”
系统平台。依法依规优先给予低空经济系统平台立项、融资等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合肥滨湖科学城管理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九、支持编制低空经济标准规范。
支持企事业单位、协会、科研机构牵头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
十、支持营造低空经济发展生态。
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在合肥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览和低空经济产业专业类展览、消费展等各类活动,对在全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支持企业成立低空经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搭建沟通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
加强低空经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公众对低空经济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十一、有关规定
(一)本
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引用现行政策的条款,按原政策及实施细则执行。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同时与其他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有关界定标准的,可申请享受招商引资大项目政策支持。
(三)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等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