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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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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00:00
浏览 8
地方 通知公告 滨州市

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设立登记的公告


2024年5月20日,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经滨州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00MB253679X1

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6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全市低空飞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管理和飞行服务有关要求,指导开展无人机运行风险评估、运行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

法定代表人:王来华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万元

举办单位:滨州市铁路机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事业单位章程:

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和类别是公益一类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财政拨款 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67号 。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滨州市铁路机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滨州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低空飞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管理和飞行服务有关要求,指导开展无人机运行风险评估、运行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 。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依托中共滨州市铁路机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总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 。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贯穿于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 。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举办单位审定本单位的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三)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本单位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四)举办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单位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报有关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主任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负责本单位的行政与业务管理;(二)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各项制度;(三)落实决策机构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行使决策机构赋予的其他职权 。

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章程;(二)按时出席决策机构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三)遵守并执行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四)不得擅自公开单位涉密信息;(五)不得凭借主任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 12 次会议。会议一般由 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提议召开主任办公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二)主任办公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员出席时方可举行。(三)主任办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四)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全体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并形成主任办公会会议决议。(五)主任办公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三十五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十)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十一)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 记功 、 嘉奖 、 处分 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职务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 2024 年 5 月 17 日经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滨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