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02001
湘发改
基础规
〔
2024
〕
1038
号
各
市州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将低空经济培育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低空经济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照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印发的
《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
2024
〕
20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4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低空经济发展,落实
“
鼓励飞
”
工作思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低空飞行运营补贴资金
(
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
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培育我省低空产业发展的资金。补贴资金遵循分类补贴、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
“
飞行小时、飞行架次、航线
”
等低空飞行运营数据,是指实际在湖南省内执行产生的数据,以长沙飞行服务站数据为主要参考指标,
以军民航通航管理部门数据为重要参考指标
。所称的
“
年度
”
为公历每年
7
月
1
日-次年
6
月
30
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补贴分为
“
常规年度补贴
”
和
“
先期激励补贴计划
”
,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补贴政策措施的,按最高补贴金额给予补贴,不重复进行补贴。
“
常规年度补贴计划
”
是指正常年度实施的补贴计划,
“
先期激励补贴计划
”
是指按照《关于支持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市州申报的公益性强、推广价值高的示范航线,可以在开通时先行安排
”
,为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和配送业务示范航线所制定的单项提前补贴计划。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常规年度补贴计划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传统航空器运营。
开展
固定翼飞机、直升机、滑翔机
等
航空器运营,且年度飞行小时达到
100
小时的;
(二)轻型运动航空器与轻于空气航空器运营。
开展
滑翔伞、动力伞等轻型运动航空器和热气球、飞艇等轻于空气航空器运营,且年度飞行超过
2500
架次的;
(三)起降设施运行保障。
在民航局取证或备案且通航年度飞行小时达到
1500
小时以上的运输机场、飞行小时达到
1000
小时的通用机场及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助等公共属性业务的临时起降场地的;